海南省五届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11项游艇管理政策上实现突破,着力解决海南目前游艇“进不来”“不能动”,出入“不方便”等问题。 游艇业是新兴产业,目前海南发展游艇业面临三大问题:一是游艇“进不来”,目前一些游艇不能提供我国现行规定所要求的船舶检验证书、适航证明文件、设计图纸等条件,因而不能进入海南海域游览;二是游艇“不能动”,目前海南对外开放的只有海口、马村、洋浦、八所、三亚、清澜六个商港,海南已建成及拟建的游艇码头和海上游览景区基本都不在开放海域,境外游艇不能到这些海域停泊和游览观光;三是游艇出入“不方便”,目前游艇进出海南口岸、出入境、转港、人员登艇等手续不够简便快捷。 《办法》主要政策突破有:在“检验、登记”方面,一是放宽了对适航性证明文件的限制,二是持有国家认可的证书和标志的游艇,检验时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三是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可以在海南办理游艇登记。 在“安全保障”方面,一是持有境外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无需换证;二是对境外游艇不实行强制引航;三是放宽了境外游艇游览观光活动水域。 在“出入境管理”方面,一是简化了游艇出入境查验手续,缩短了入境申办时间等;二是放宽了境外游艇的检疫、悬挂检疫信号、检疫证书的入境条件;三是简化了境外游艇应邀人员登艇手续;四是简化了境外游艇在海南口岸之间转港手续;五是放宽了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时对登记和检验证书及产品认证证明的认可。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完善游艇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开放水域,做好经批准的境外游艇停泊海南的服务工作。”游艇管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目前国家尚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海南省制定实施该《办法》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具体举措。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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